案例:喝“饮料”驾车?酒驾?
谢某驾驶轿车行驶至红绿灯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经鉴定,谢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经过对本案的审查,通过犯罪嫌疑人陈述,证人证实证实,谢某并未饮酒,而是喝过一瓶热依罕饮料。经鉴定,热依罕提神营养饮料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00mg/100ml。本案中,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谢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身体造成了威胁,血液中乙醇含量101mg/100ml,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在主观方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明知自己喝的饮料中含有乙醇成份,且饮料瓶上也未标明含有酒精成分。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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