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朋友帮个忙,居然犯法了?
被告人刘某驾车至谢家村,翻墙进入农户家院落,撬开房屋后门,进到商店内,盗走柜台上的现金。后刘某将农户家卧室内一个保险柜推到后院并将院墙扒开一豁口,从豁口将保险柜搬至院外玉米地,因保险柜较重,刘某遂打电话叫来杨某帮忙,并告知盗窃保险柜的事实。杨某帮助刘某将保险柜抬至出租车后备箱内拉至团结村一偏僻的麦场附近撬开,从保险柜内取出现金、物品等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财物及保险柜价值9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数额为9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采用我们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被告人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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